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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16:37    作者:    编辑:    来源:    点击数:

DXDR-2018-01001

道政办发〔2018〕6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道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建设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其规划要与总规、控规衔接,服从上层规划,各部门在城乡规划区实施的所有建设行为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并办理规划手续。

第三条 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必须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相关单位的执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前应当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格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要求法人和项目经理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出具近期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中标单位实际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登记备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必须满足20日以上,且重要施工环节不得离岗。

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法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场,监理部管理人员应当出具近期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中标单位实际配备监理部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配备监理部管理人员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备案。同一总监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项目任职,项目总监每月出勤必须满足7工作日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部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必须满足20日以上,且重要施工环节不得离岗。

第三章 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报建,申请开工应当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2.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分包工程可不提供);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

4.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情况。

5.施工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投标的)、施工承包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须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按规定须实行监理招投标的);依法不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6.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7.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二)监理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任命文件;相应资格证书。

2.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生产监理方案的编审情况及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的主要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1、C2、C3证)。

2.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应资格证书。

3.按规定购买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凭证。

4.按规定编制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工程项目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相关保证措施。

7.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消防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9.分包工程还须提供:工程项目建立的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的责权关系协议。总包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的情况、总包施工单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控和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

10.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审查资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和资料均应备原件供现场查验(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验收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整改落实到位,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整理装订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申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未经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依法按程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可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方案规定,将安全文明措施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并提供相关凭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拨付由质量安全监督站签认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款、监理费应当依法拨付到施工、监理单位公司帐户。对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开发建设面积8000㎡以上房地产项目,推广建设单位购买指纹机或人脸识别系统,负责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监理部(总监或总监代表、专监、监理员)相关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并申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斟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工序管理、落实分项工程质量交接检查、复查制度,对市政工程的地基基础、管道垫层、护壁等隐蔽工程施工,执行监理旁站制度,落实平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 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2. 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5.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依法设置封闭或围挡,在县区交通路段设置2.5m高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设置1.8m高的封闭围挡,围挡材料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挂贴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预拌混凝土规定的技术和质量内容。

    第二十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限期内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送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第二十九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判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之一。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使用了无相应资质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一线监督人员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法定程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建资料应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等,抽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持有信息录入设备,对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进行集中信息打卡录入或由监督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考评。

第三十四条 监督机构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

第三十七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为体现工程质量安全的优质优价原则,创文明卫生美丽道州,鼓励企业创新,对创优建设工程按以下方式奖励:

(一)达到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为永州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为湖南省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40万元奖励。

(三)获得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的或“金杯奖”的工程,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给予200万元奖励。

工程建设项目创优必须在基础工程完成之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创优施工合同(或创优补充协议)、明确创优目标,制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等,书面向县质量安全监督站、住建局、县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领导报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 获得市级及以上的优质工程,其它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奖励表彰形式为:对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给予县级优秀表彰,推荐市、省级优秀评定,并按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相应创优经费补贴;其余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第四十条 获得本章规定的奖项并领取了相应奖金的,因故被取消奖项的,所领取的奖金应当予以退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十四条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五十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4.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五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五十六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依法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下列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违反下列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一条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所有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在建筑市场发生的违法行为除按上述条款执行外,同时还依法按《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如有依据变动或失效,相应的规定内容自然变动或失效,以上位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本实施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和解释。

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须规范执行下表中相应的各项见证检测

房屋

建筑

原材料

原材料(砂、石、水泥、钢筋、焊接钢筋、砖、砌块、),电线、电器材料,给水排水管材及配件,防水涂料、防水卷材,构配件(门、窗、玻璃,钢管、扣件、预制结构构件),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抗渗试块及其试验配合比等。

现场

检测

基础

地基承载力(轻便触探、平板载荷、探岩)、桩基完整性(超声波检测)、桩基承载力(静载试验)、桩身抽芯检测等。

主体

砖砌体抗压强度,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钢筋分布、现浇楼板厚度,沉降观测、倾斜观测,锚栓、植筋的拉拔试验,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等。

功能

卫生间做蓄水试验,屋面和外墙面做淋水试验,给水管道水压试验,避雷接地电阻等防雷,电线电器绝缘电阻,电梯运行检测等。

建筑

节能

外墙传热系数检测,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贴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建筑外窗的三性、保温性能检测,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检测;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等。

市政

工程

原材料

砂、石、钢筋、水泥、砖、管道及配件等原材料检测,回填土,稳定层混合料组成设计,土工击实,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折强度及试验配合比,马歇尔试验、油石比等。

现场

检测

路基承载力,各层压实度、弯沉,抗滑,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现场抽芯检测等。

钢结构

原材料

土建部分同上述检测项目,各型钢材抗拉强度、弯屈试验,各焊件抗拉强度,高强度螺栓扭矩、抗拉试验,球节承载力等。

现场

检测

焊缝无损探伤检测,焊缝外观、尺寸,螺栓终拧扭矩,钢柱垂直度、钢梁侧向弯曲,整体垂直度、平面弯曲,防火涂层厚度,网架挠度等。

附件2: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考核及

处 罚 措 施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城市规划区范围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开发建设面积8000㎡以上房地产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专监和监理员。

二、考核频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施工员、安全员

在岗履职考核日期

每周星期一、三

每周一、三、五

每天

监督机构每月抽查次数

1次

1次

1次

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总监(或总监代表)

专监

监理员

在岗履职考核日期

每周星期一、三

每周一、三、五

每天

监督机构每月抽查次数

1次

1次

1次

三、处罚措施

1、实行每月1次通报和失信惩戒处理。质安站每月月底前将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汇报到县、市住建局,下月初下发督查通报。检查中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不按规定在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第一次在全县、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二次依法上报个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对所在的责任主体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第三次依法对执业资格人员发出失信惩戒通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两年内不得在县建筑市场从事执业活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建设业主单位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考核把关不严,对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审批不把关的,将予以全县、市通报。

附件3:

工程建设简要流程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的履行招标手续

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

开工前到质安监督站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

↓(有文件明确建设、施工责任主体的

质安监督站可提前介入监督)

到住建局建工办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质安监督站下发监督通知书,监督组制定监督方案并进行交底

2、建设(监理)实时申报质安监督站,对工程地基、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进行监督检测、监督验收

↓工程完工

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方案报质安监督站审核通过后,

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完善资料,到质安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

完善资料,到住建局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档案移交证明

办 结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住建局建工办:0746-5272391

质安监督站:0746-5219005

上一条: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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